手机看新闻

别当冤大头!快速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来源:房天下 2015-10-09 00:00:00

[摘要] 有人说 上的谎言就是“我已阅读并接受以上 条款”!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在买房中,厚厚的一沓购房合同,购房者不会细看,往往是在指定的地方签字就结束了,可是,你不知道的是,有很多细节处恰恰存在着“霸王条款”,今天小编就教你如何省时省力款识别这些“霸王条款”!

有人说 上的谎言就是“我已阅读并接受以上 条款”!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在买房中,厚厚的一沓购房合同,购房者不会细看,往往是在指定的地方签字就结束了,可是,你不知道的是,有很多细节处恰恰存在着“霸王条款”,今天小编就教你如何省时省力款识别这些“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效约束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沙盘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点评:工商部门表示,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是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


霸王条款二: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点评: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可以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0%的违约金,显然是违反合同法的。

霸王条款三:利用格式条款强制转嫁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举个例子:“签约时说是4月份交房,没想到提前竣工,开发商要求5日内办理入住手续,这给在外出差的张先生来了个措手不及。开发商在补充条款中称,5日后,无论张先生是否办理了入住手续, 相关费用都由他来承担。”

点评:补充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将自己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拒方提前履行合同,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开发商提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霸王条款四: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

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点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中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五:双方违约金比例不公平

在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提到,如果交付商品房,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而如果乙方(消费者)付款,则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交接期间的违约金。

点评: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甲方、乙方违约支付标准不一致,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小编觉得,买房子是件大事, 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从选房到后的收房,每一步都不要大意。尤其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仔细看清楚上面的条条框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00
精彩评论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滨湖区
      • 锡山区
      • 梁溪区
      • 惠山区
      • 新吴区
      • 江阴市
      • 宜兴市
      • 其他
      • 经开区
    • 不限
      • 50万以下
      • 50-80万
      • 80-100万
      • 100-120万
      • 120-150万
      • 20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